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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讨债公司讲述埔穗律师代理的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反转成为刑事被害人

时间:2024-06-11 13:20:52 点击:19 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www.hfthys.com/

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当事人:A工厂

代理人:唐以明,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连丽璇,广东埔穗(揭阳)律师事务所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A工厂向B公司承租某厂房,B公司先以A工厂换老板为由(实际上只是换股东,实际承租人还是A工厂),要求A工厂新股东再次交履约保证金,后B公司更是以涉案场地内变压器有安全隐患、A工厂拖欠租金等为由(实际上A工厂换了股东后,交清以前欠租,双方变更约定从一个月交一次租,变为一季度交一次,已经连续交了两季度租金),强行断电并派人长达半年24小时不间断守在高压电房门口,不给维修也不送电,致使A工厂无法生产,损失惨重。B公司还主动起诉A工厂解除合同并追讨停电期间每月近20万元的租金,A工厂提起反诉要求B公司赔偿停电停产期间损失,并以B公司断电的行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该案民事诉讼即将审结时,公安机关向办案法院送达《立案决定书》以及《回复函》,函告已对B公司的断电行为立案侦查,且在《回复函》中明确表示该局所立的《立案决定书》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本案有关联。

本案争议的焦点

1.本案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2.如本案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法院该如何处理?

双方的意见

      第一阶段:双方就本案谁对谁错各抒己见,经历了涉案场地所在地人民调解、公安机关不立案、法院立案后不采纳A工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要求开庭审理的历程。

      第二阶段:公安机关向办案法院送达对B公司一干人的《立案决定书》及《回复函》给办案法院,明确A工厂就是B公司一干犯罪嫌疑人所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

      第三阶段:原被告就本案是否应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展开辩论

      1.B公司认为,本案审理的是租赁合同纠纷,公安机关向办案法院送达《立案决定书》与本案无关,本案应当继续审理。

      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与《立案决定书》立案侦查的罪名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法院审理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应该继续审理。

      2.A工厂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法院应依据相关规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在《回复函》中明确表示该局所立的(2022)某号立案决定书与法院审理的本案有关联,因此,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代理结果和理由

     法院采纳了A工厂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最终裁定驳回B公司的起诉以及A工厂的反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就本案而言,A工厂因B公司恶意断电并强行入侵厂房破坏A工厂生产经营的行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受理后并出具《立案决定书》,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B公司案涉一干人进行侦查。因此,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B公司的起诉。

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就本案系争事实,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因此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B公司的起诉以及A工厂的反诉。

办案总结、意义

      司法实践中,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纠纷立刑事案件不是件容易的事,本案也经历了C市D区公安分局不立案、A工厂分别向D区公安分局及其上一级公安机关C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核未果的情况,后来在A工厂不断补强证据的情况下,终于将出租方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一干参与阻碍A工厂生产的人绳之以法,在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A工厂能从被告转为受害人,实属难能可贵!同时也警示存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要依法维权,切勿以身试法!一旦不幸成为受害人,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本案之所以出现公安机关给办案法院的《回复函》中明确:办案法院在审理的案件,与B公司一干人所涉刑事案件有关,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证明关联的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十分重要。

      刑民交叉案件中,若关联的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则应秉承“先刑后民”基本原则进行处理,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及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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