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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讨债公司介绍医疗纠纷、交通损害等人身损害中的诉请诉权保留

时间:2024-06-03 08:52:54 点击:19 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www.hfthys.com/

什么是诉权保留?诉权保留一般是当损害或弥补过程持续发生,最终损失尚无法完全确定时,原告要求就尚未发生的损失保留起诉的权利以期能就其损失得到完全弥补。

医疗纠纷、交通损害等涉及人身损害的纠纷,在损害发生时往往无法立时确定损害及赔偿金额。因受害者需要长期治疗、护理,如在治疗完成后再行起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争议以及垫付金额巨大等问题。在人身损害未完全补救时,如对施害方提起诉讼,索赔金额无法完全弥补受害方损失。既往发生某些案例中,原告常以治疗未完全完成为由要求法院保留治疗费、护理费等诉权以期法院明确后续是否可继续就同一问题进行起诉。

法院对待诉请诉权保留持不同态度:

比如(2023)鲁0687民初714号案件原告起诉请求:“因后续治疗需要佩戴眼镜,后续治疗费保留诉权。”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因后续治疗需要佩戴眼镜,后续治疗费保留诉权,本院予以准许,待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后,可另行提出主张。”对其诉请诉权保留进行了支持。

比如(2022)鲁07民终9896号案,对于原告主张定残后20年的护理依赖是否应当处理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因该损失尚未满1年,可在定残周期满1年后据实向寿光市中医医院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明确告知原告可在定残周期满1年后据实向寿光市中医医院主张,一审该认定并无不当,亦保留原告对该项的诉权。”系依职权阐明因无法定损暂不予处理部分诉讼请求,原告可另行主张。

又比如(2020)鲁1426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判决,因不能确定张某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对于该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暂不予以支持。但为张某某保留鉴定后另行主张的权利。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后,原告再次提起(2021)鲁1426民初321号民事案件诉请索赔,被告答辩称原告涉重复起诉,法院认为:“在(2020)鲁1426民初2654号判决时,原告仅提供残疾证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但因不能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一审法院暂未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且该判决中为原告保留了诉权,故原告的主张不属于重复起诉。”本案中明确原告不涉重复起诉原因为:1.原告损失未定;2.法院保留诉权。

比如(2022)辽09民终642号案,对于原告提出的诉权保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为其保留诉权,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由法律赋予,并不是法院所决定的。”法院明确指出,所谓诉权保留并非法院自由裁量范围,系由法定。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是否在医疗纠纷、交通损害等人身损害中需要诉请诉权保留?关于此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发布10起校园暴力典型案例》案例九“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关于原告后续祛疤的医疗费用,可保留原告的诉权,待实际支出发生后,另行主张。”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一)医疗费 5.当事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应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证明该费用必然发生,并列明后续治疗的诊疗科目、诊疗目的、时间和具体费用数额。当事人有权在后续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以其在前诉中明确声明保留后续治疗费诉权为前提。”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知:

1.涉及人身损害,其中部分损失确定部分损失无法明确时,可以就已明确部分先行判决;

2.虽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但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相同,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没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就未明确部分再次提起诉讼不涉及重复起诉;

3.后续费用发生后另行起诉为权利人法定权利,不以诉请或主张诉权保留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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