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账资讯

要账资讯

常熟追账公司

首页 >> 要账资讯 >> 常熟追账公司

常熟要债公司讲述案例学习:借贷双方将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能否得到支持?

时间:2024-07-06 08:31:42 点击:201 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www.hfthys.com/

最近看的判例

案号:(2023)皖民申7842号

基本事实:李四于2013年2月8日向张三借款18万元,并向张三出具一张18万元的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后李四向张三偿还了5万元,并在该份借条中备注已还5万元,下欠13万元。2018年2月8日,张三与李四对2013年2月8日的借条进行结算,并形成案涉的25.4万元借条。

再审申请人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25.4万元系18万元借款替换的借条,且与事实不符。2013年2月8日借条的借款本金18万元,李四已以现金方式全部还给了张三,借条原件已经撤回销毁。

再审被申请人张三辩称:李四与张三之间的25.4万元借款真实存在。李四重新出具25.4万元借条作为债权凭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李四对2013年2月8日和2018年2月8日的两份借条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而2018年2月18日借条是在2013年2月8日借条基础上结算了利息演变而来。

再审法院认为:李四虽然称该笔25.4万元借款没有实际发生,其实际收到借款的金额仅为3万元,但根据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来看,李四仅收到张三借款3万元,却向张三出具25.4万元的借条,且长时间未向张三要求撤回或变更借款金额为25.4万元的借条,明显不符合常理。

而且,对于2013年2月8日借款18万元,李四虽然主张其已经向张三归还完毕,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25.4万元借条系由张三与李四依据2013年2月8日18万元借款结算形成,自2013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案涉18万元借款无论按照本金18万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还是按照本金13万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金加利息的金额都超过25.4万元。

张三与李四就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案涉25.4万元借条,且前期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重新出具的案涉25.4万元借条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总结:借款之后,约定了利息,过了一段时间,又重新根据以往所借的本金和利息重新做出结算,出具新的借条,新的借条中所记载的本金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法院从案件事实,交易习惯,在案证据,法律规定四个方面论述了25.4万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重新结算所做出的本金,从而驳回了再审申请。也就印证了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可以得到支持。

但是民间借贷27条第一款后半句:“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怎么理解?

请看下面的判例

案号:(2023)甘民申3546号

争议焦点:关于2021年7月1日借条所载明的上段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是否超过法律限定标准的问题。

本案应审查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利率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借款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主张的本息之和是否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本案存在当事人两次重新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出具还款性质的债权凭证,故应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金之和,判断最后一期的本金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

经审查,2021年2月13日还款承诺中确定的借款本息6624400元,是以484万元为本金,将前期借款2016年11月26日至2021年2月13日期间按照月利率0.7%计算利息并计入2021年2月13日后的本金,该约定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021年2月13日后的借款本金依法确定为6624400元。2021年7月1日,借条中确定双方再次结算后下期借款本金确定为6837700元,是以6624400元为本金,将前期借款2021年2月13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按照月利率0.7%计算利息并计入2021年7月1日后的本金,该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021年7月1日后的借款本金按照约定依法确定为6837700元;同时根据前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核定司法保护本息和上限,经审查计算,扣减已还款数额25万元,以借款6587700元为基数,按出具借据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承担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息和未超过司法保护本息和上限,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总结:从该案例中,法院重点审查的两点:一是前期利率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二是借款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主张的本息之和是否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如果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会被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关键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还应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已废止】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旧法对比,旧法以“年利率24%”为标准,新法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所以利息的上限,关键看合同成立的时间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
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标题:常熟要债公司讲述案例学习:借贷双方将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能否得到支持?
网址:http://www.hfthys.com/yzdy/515.html
作者:苏州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本文标签:

  联系人:马经理

   电话:13685747439

  传真:13685747439

  邮箱: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枫林路17号

Copyright © 2023 常熟讨债公司桐华要账公司 版权所有 xml地图 sitemap地图 网站地图 皖ICP备20006118号-1 推广QQ:235883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