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于规制采取**、“软**”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罪名将行为人使用**、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以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规定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司法解释
催收非法债务罪与非法讨债罪指的是犯罪人通过向他人发放高利息的贷款,违反了法规,并且运用**、恐吓的方式来催收债款。
对于本条,起初考虑罪名确定为“非法讨债罪”,主要理由是:
1,从罪状表述来看,本条涉及的催收对象为“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在罪名中凸显“非法债务”的表述,可以使罪名更为准确。
2,本条置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后,结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本身具有非法性特征进行体系考量,“催收非法债务罪”罪名本身虽然没有直接体现行为手段的非法性,但通常不会产生歧义。
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情形(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案标准):
使用**,胁迫方法
使用**,胁迫方法,“**”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予以奸淫、猥亵;以披露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行为人使用**、胁迫方法是为了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
2,侵人他人住宅。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如果实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
这里的“恐吓”有多种形式。总体上,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这里的“跟踪”为对他人及其亲属实施尾随、守候、贴靠、盯梢等行为,使被害人在内心产生恐惧不安。
非法债务罪的体现
在非法催收债务罪构成中,应当从几个方面分析,包括:
1、行为人催收的是非法债务,法条的表述是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事实上,除因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外,只要是违法违规产生的债务,均属于非法债务。
2,要求行为人的催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对法益的侵害十分轻微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犯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也是一样,即便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也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只有三种,并无兜底条文。
4,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该行为会侵害有关法益还为之。
如何确定非法债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条规定: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按照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对催收非法债务的整体评价,不需要每个具体的催收行为都达到了引发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程度,而是对催收行为整体把握,作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