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近年来,广东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扎实推进欠薪治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了一批欠薪案件。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了韶关新一批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今年上半年,韶关市人社部门检查用人单位810户,立案查处工资类劳资纠纷案件32宗,为664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1048.02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为100%;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8宗,立案5宗;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2户,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6宗,有效震慑欠薪违法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乐昌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4年3月,乐昌市人社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乐昌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经查,该公司拖欠17名劳动者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劳动报酬共计15.45万元。2024年4月21日,乐昌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2024年6月27日,乐昌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7月1日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二:南雄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2年2月25日,李某敏等8人到南雄市人社局投诉,反映南雄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南雄市人社局依法进行立案处理。经查,南雄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李某敏等8名员工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工资4.84万元。
2022年3月22日,南雄市人社局依法向南雄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平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2022年3月29日前结清所拖欠员工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所拖欠员工工资。
2022年4月8日,南雄市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南雄市公安局处理。2022年4月18日,南雄市公安局依法进行立案侦查。该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结清李某敏等8人被拖欠工资4.84万元。
2023年8月14日,南雄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平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失信联合惩戒案
案例三:始兴县某劳务公司因欠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案
2023年9月6日,始兴县人社局接到工人投诉,反映某幼儿园新建项目拖欠15名工人工资12.39万元。经查,某幼儿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欠薪投诉。
2023年9月26日,始兴县人社局依法向该劳务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该劳务公司逾期未整改。2023年11月8日,始兴县人社局依法向该劳务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1日,始兴县人社局依法向该劳务公司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对该劳务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4年1月19日,该劳务公司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并缴纳了相关罚款。
案例四:广东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欠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案
2023年6月6日,新丰县人社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广东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经查,该公司拖欠卜某3个多月工资1.86万元。案件办理期间,广东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多次不接电话,短信通知拒回,拒收邮件,通过两次电话联系成功但均拒不配合处理欠薪问题。新丰县人社局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2023年11月28日,新丰县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卜某工资1.86万元,并加付50%赔偿金0.93万元,合计2.79万元。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4年1月31日,新丰县人社局以该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处理。
2024年2月22日,新丰县人社局依法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4年3月1日,该公司向卜某支付工资1.86万元及50%赔偿金0.93万元。
关联法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来源:南方+、韶关民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