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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讨债公司介绍清远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时间:2024-05-28 08:37:41 点击:17 来源:苏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www.hfthys.com/
曾某某诉某后勤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合同的内容为实质标准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曾某某入职某后勤服务公司,由该公司安排其到医院从事护工服务。2019年1月,曾某某与某后勤服务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共同就客户来源、服务报酬、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某后勤公司每月按一定比例从曾某某提供陪护工作产生的陪护费用中给曾某某结算工资。其后,某后勤公司以曾某某违反有关管理制度为由与曾某某解除居间服务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曾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后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工资等。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曾某某与某后勤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名称并非劳动合同,但已经具备了工作内容、聘用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内容,明确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要件,结合曾某某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及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向曾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订立的合同名称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居间服务合同等其他合同,但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例以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通过辨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实际履行中体现出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防止用人单位以“居间服务合同”等名义掩盖劳动用工事实,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李某诉某机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后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李某到某机械公司处工作,某机械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20年4月,李某驾驶摩托车从市场买菜回公司时与谭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021年4月,人社局认定李某受伤属工伤。2023年2月,李某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其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为此,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英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受聘到某机械公司处工作,前往工作场所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虽然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人社局已认定其受伤属工伤,某机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李某支付费用,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判决某机械公司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128677.35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政策规定,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不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排除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判决既保障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也警示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某百货店诉陶某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协商续订合同
基本案情
陶某与某百货店于2022年3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年3月1日。合同期满后,某百货店因公司改制要求陶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遭到陶某拒绝,但此后陶某继续正常上班,直至2023年4月8日,某百货店在微信群中通知陶某离职,4月9日后陶某未再上班。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陶某要求某百货店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办理续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事宜,使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订合同具有合理预期,以便提前准备再就业等。本案中,某百货店同意陶某在公司继续上班至2023年4月8日,却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才与陶某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不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陶某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某百货店虽可解除劳动关系,但需向陶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合理期间内与劳动者协商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否则,即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本案裁判有利于指引用人单位完善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程序,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伍某诉某银行劳动争议案
——离岗退养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从业限制
基本案情
1989年1月,伍某入职某银行工作。2012年8月,双方签订离岗退养协议,约定伍某自2012年9月起离岗退养至退休或退职。2017年5月,伍某投资经营电站(个人独资企业)。某银行2019年版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员工违规经商办企业,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2020年11月,伍某签署员工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否则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该承诺书记载的违规行为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等。2021年11月,电站投资人变更为伍某妻子廖某。2022年3月,某银行以伍某违规经商办企业为由解除与伍某的劳动合同。2022年8月,伍某请求某银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5264.6元。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与伍某签订的《离岗退养协议》仅变更原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未改变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伍某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该忠实义务不受已离岗退养影响。某银行处理办法中关于禁止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合法,伍某亦签订承诺书表示知悉和接受,但其离岗退养后从2017年5月开始投资经营电站,在处理办法发布后未及时改正,甚至签订承诺书之后仍未改正,严重违反某银行的规章制度。某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伍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离岗退养是指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但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离岗退养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受离岗退养的影响。本案的处理对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离岗退养人员具有警示作用,引导离岗退养人员再就业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从业限制。
张某诉某执法局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
基本案情
2019 年3 月1 日,张某入职某执法局担任巡视员。2022年12月,双方因请休假事宜发生争议,某执法局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某无故旷工,不按规定报备外出,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理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遂向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执法局于2012年12月20日成立工会。诉讼过程中,某执法局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将解除事宜已事先通知工会。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执法局以张某无故旷工、不按规定报备外出、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是,该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事先通知工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履行通知工会、征求意见的法定程序。因此,某执法局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会给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用人单位应履行该法定程序,自觉接受工会监督。本案裁判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作出否定性评价,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警醒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行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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