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块牌子”是指登记为两个公司,对外表现两种身份,“一套成员”指实际上是一套工作队伍在办公。此种情形造成与其交易当事人无法区分究竟跟谁在交易,遇到欠钱不还时可以如何维权呢?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起,被告一鞋业公司员工林某与原告鞋材贸易公司商谈采购鞋材价格。之后,鞋业公司采购潘某向鞋材贸易公司下单采购鞋材,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鞋业公司陆续向鞋材贸易公司采购鞋材。2020年1月8日,鞋材贸易公司依鞋业公司财务徐某指示向鞋业公司开具两张金额合计为1312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鞋业公司对该笔131230元的尚欠货款予以确认。2020年8月29日,鞋材贸易公司再次应鞋业公司财务徐某指示向被告二体育用品公司开具两张金额合计为1145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114510元货款已由体育用品公司账户向鞋材贸易公司账户转账支付完毕。
在本案交易过程中,鞋业公司与体育用品公司的采购人员均为同一人潘某,财务人员均为同一人徐某,且鞋业公司与体育用品公司以鞋业公司名义向鞋材贸易公司采购后的货物共用。鞋业公司的收货地址与体育用品公司收货地址一致,两公司经营范围相似。另查,体育用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梅与鞋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通系兄妹关系。因鞋业公司未偿付131230元的货款,鞋材贸易公司认为鞋业公司与体育用品公司“名为两块牌子,实为一套班子”,无法区分各自的财产,不具有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故,请求判令鞋业公司向鞋材贸易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31230元并请求体育用品公司对鞋业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鞋业公司与体育用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工作人员混用的情形,且重要管理人员存在高度的关联性。其次,体育用品公司的收货地址与鞋业公司收货地址一致,存在住所地混同,两家公司经营的范围均是鞋类生产销售。第三,采购人员在向鞋材贸易公司下单时并未明确区分是哪家公司采购,且存在部分订单用鞋业公司名义下单却要求开具发票给体育用品公司的情形,故两家公司在业务上存在混同。综上,鞋业公司与体育用品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故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体育用品公司对鞋业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二体育用品公司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鞋业公司与体育用品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这两个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业务混同、人员混同、财产边界不清等情形。不可以形式上的独立否认实质上的混同。判断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应综合考虑人员、业务和财产等方面的因素,其中*关键的因素是财产是否存在混同,但不可只简单依据两公司有各自账户,两笔货款由不同账户转账并开具相应票据给两个公司即认定两公司之间财产独立,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这样会导致实践中大量股东控制两个以上公司采用此种形式规避债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